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.
:::
黃致翔 - 行政公告 | 2022-12-19 | 點閱數: 733

花蓮縣豐裡國民小學校園數位學習載具借用機制與管理辦法

110.6 校務會議通過

第一條 為有效使用及管理數位學習載具,特訂定「花蓮縣豐裡國民小學校園數位學習載具借用機制與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學習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,具有資料運算存取、文件編輯、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
第三條  本校數位學習載具管理人員(教導處資訊教師),其職責如下所列:一、關於數位學習載具管理事項。

二、關於數位學習載具維修維護事項。

三、關於數位學習載具使用管理辦法執行事項。

四、關於數位學習載具知識及保養常識指導事項。

第四條  本辦法借用對象限於全校教職員及學生(家長代表申請),且主要以行政、教學、學習活動範圍為主,不得挪為私人之用途。

第五條  教職員若需整學年借用數位學習載具,需於該學年開始日兩週內辦理借用手續,於該學年休業式前一週辦理歸還手續,並請事先聯絡管理人員(教導處資訊教師)約定時間。可否借用仍須視當年度載具數量調配結果。

第六條  本校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依據每年班級數及載具數量做適當分配,並由授課教師共同協助管理。

第七條  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使用、維護、保管之責任,避免受到污損(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污)、摔落、敲擊、蓄意破壞,並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,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, 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,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教導處。

第八條  本校如遇大規模遠距授課,或自主因應班級編排及課程需求須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之情事,優先考量經濟弱勢或家中無相關設備之學生,提供數位學習載具借用。

第九條  已屆歸還時間,經通知後仍未歸還,且無不可抗拒因素,則三個月內暫停借用。

第十條  每年寒、暑假為平板和筆記型電腦檢測及保養時間,除教學或競賽需求,原則上不外借。

第十一條借用時間如下:

  1. 教師用數位學習載具每次借用以一個學年為限。
  2. 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每次借用以當次教學活動為限,教學活動結束立即歸還。
  3. 其他校內外活動一次借用一週為原則,可延長期限或提早歸還。
  4. 家長因應特殊狀況(災害、疫情等)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而借用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,復課上學當日立即歸還。
  5. 第十二條 借用人禁止自行拆裝及更改任何硬體及周邊設備,且勿自行更換資訊網路設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,歸還前,應確認為原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。

第十三條 如因特別需要,管理人員得緊急收回借出之數位學習載具。

第十四條 教師應於學生使用數位學習載具前指導學生依正常之程序操作使用,並善加維護保管,數位學習載具如有遺失或人為損毀情事,借用人需以同款或更高之機型、恢復原貌或照價賠償為處理原則。教師如果善盡指導學生數位學習載具操作及注意事項,仍發生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遺失或人為損毀情事,由使用學生負完全責任。

第十五條 家長因應特殊狀況(災害、疫情等)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而借用學生用數位學習載具,學生及家長應善加維護保管,數位學習載具如有遺失或人為損毀情事, 借用人需以同款或更高之機型、恢復原貌或照價賠償為處理原則。

第十六條 借用本辦法之設備應遵守網路禮節、著作權法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令規定。

第十七條 師生使用學習載具之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;使用完畢後,應自行刪除或登出個人帳號或檔案…等,資料毀損或遺失,管理人員不負相關責任,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。

第十八條 借用者請在領用時當場確認載具序號並清點配備無誤。

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花蓮縣豐裡國民小學財產借據

依據教育部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」、「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停課、補課及居家線上學習實施計畫」及各校訂定之數位學習載具借用機制與管理辦法,擇一勾選。

o教學事務或行政專用,茲向豐裡國小借用學習器材如下:

o因家中無適當載具可實施線上學習茲向豐裡國小借用學習器材如下:

項次

輔具名稱

數量

備註(原價)

o

Surface Go2

1

13900 元

o

Surface 充電器+鍵盤充電線

1

1000 元

o

Chromebook

1

13000 元

o

Chromebook 充電器

1

1000 元

o

IPAD

1

10500 元

o

IPAD 充電器

1

1000 元

o

Asus BR1100FK

1

14900

o

充電器

1

1000

 

 

借用日期:自民國___年   月   日至    年    月   日止

借用人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,所借用物品若因使用不當操作以致損壞,應由使用人自費修復後歸還。若設備遭竊遺失,借用人於報警後回報花蓮縣豐裡國民小學核備,並依財產管理辦法辦理賠償。

 

借用學生姓名: ____________   年級:         家長(代簽):_______________

 

教職員借用 (簽名):  ____________  

 

此致

花蓮縣豐裡國民小學

 

中華民國    111 年        月         日

 

網友個人意見,不代表本站立場,對於發言內容,由發表者自負責任。
發表者
樹狀展開
:::

會員登入